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

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金润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511民初2224号
原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702033。
法定代表人胡健华。
委托代理人陈峥嵘、林帆,广东振华威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润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鮀浦镇鮀西乡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61538713F。
法定代表人林健洲。
原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润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泽葵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峥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的《厂区场地平整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厂区场地平整项目,造价人民币958000元。工期45天,工程分段验收,完成工程量50%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付还工程款40%;全部完成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作业并完成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出具《汕头市金润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场地平整工程验收表》,完成75%工程量,并验收合格。于2016年9月4日出具《汕头市金润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场地平整工程验收表》,完成全部工程量,并验收合格。
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以书面形式签订《厂区场地平整工程款结欠认定书》,确认原告已依约完成工程项目,被告已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75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08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8000元及违约金47900元(违约金自2016年9月19日起算,计至2019年6月12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厂区场地平整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4、《汕头市金润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润厂区场地平整工程验收表》;5、《厂区场地平整工程款结欠认定书》,证据4-5,证明原告依约完成约定工程,被告尚欠工程款及应支付违约金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以书面形式签订《厂区场地平整工程款结欠认定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尾数人民币20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可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汕头市金润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数人民币208000元及违约金47900元(违约金自2016年9月19日起算,计至2019年6月12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泽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楚发
书 记 员 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