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4民初243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城县司法局李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702033,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图,广东乾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乾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治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