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

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5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702033,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乾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乾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城县司法局李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借条系***向***出具,一审中,***虽提交了加盖有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印章的借条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但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亦提交了***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的其认可私刻金砂建筑公司公章并承诺“因该印章造成金砂建筑总公司的损失金砂建筑总公司有权向我追偿”的书面确认书,且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对上述《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同时,案涉的30万元系***向案外人**转付,关于案涉的3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款项的用途、是否清偿以及***是否有代理权、代理权的范围等事实均需要***本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明,故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 综上所述,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简立存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