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748号
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21号l号楼101,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9779。
法定代表人:郭惠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义英新寨小区一栋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6698514721。
法定代表人:陈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