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0350号
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05350M。
法定代表人:沈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智杰、徐利梅,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义英新寨小区一栋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6698514721。
法定代表人:姚崇文。
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12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广东宏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江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