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171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沙窖口。
法定代表人:林锦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立,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鸿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杰。
被告:***,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计3112元,保全费2161元,共计5273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古镇**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5273元)。
审判员 何文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