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忻中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x,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月田,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宗林,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x虎,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x虎,男,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济洲,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儒,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樊x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简铭,神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侯x明,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忻州分院。
负责人王永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忻州分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因地矿行政许可一案,不服神池县人民法院(2014)神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忻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董月田、王宗林,被上诉人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x虎及委托代理人李济洲、张成儒,被上诉人宗x虎及委托代理人李济洲、张成儒,原审被告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简铭,原审第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原审第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忻州分院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神池县人民法院(2014)神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神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审判长 赵 飞
审判员 曲 攀
审判员 韩 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