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32财保4号
申请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地址:忻州市忻府区胜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务部负责人。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偏关县天峰坪镇闫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鲁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524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单号为×××号保险利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正仁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45246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4246元(申请人已预交),由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中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