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神行初字第2号
原告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韩兴华,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张成儒,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济州,该公司股东。
原告***,女,汉族。
被告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月田,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安虎,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樊银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仲玺,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一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侯彦明,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察院忻州分院。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和采矿权人宗存虎(已故)因要求被告忻州市国土资源局更正对其核发的错误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因双方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武俊峰
审判员 郭晓敏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宫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