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终4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常青
审判员*晓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