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

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超丽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保庆,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65000元,申请执行人****门业有限公司同意结清此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