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1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芳,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古贤镇工业园区台公路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杜丽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终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之间不仅是买卖合同关系,得鑫公司还要负责安装,但得鑫公司未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和安装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大宇公司提出异议后,得鑫公司不但不解决,反而将半拉子工程丢下。大宇公司为了符合消防验收条件,自费找他人进行了修复,才得以通过消防验收,不能以通过消防验收倒推得鑫公司完成了供货和安装工作。由于得鑫公司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大宇公司不应再支付货款。二、原判决认定总货款的证据是得鑫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大宇公司签字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双方合同中约定有面积,总造价88万元,如有增项需双方确认,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得鑫公司辩称,涉案小区已经通过了消防验收,说明安装的防火门合格,如果不合格不可能通过验收。大宇公司称得鑫公司没有保质保量完成供货及按照工作,没有证据证明。自安装完成直至得鑫公司起诉,大宇公司未提出过异议。增加的部分是按照实际按照的面积及单价计算的,由于当时管理不规范,没有大宇公司签字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得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剩余货款,大宇公司认为不应付款的理由主要是称得鑫公司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比如部分防火门未安装,安装的防火门未填充砂浆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应当用钢质门的地方实际安的是木质门等等。针对大宇公司提出的问题,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经过勘验,大宇公司的部分主张成立。根据双方合同,得鑫公司负有供货和安装义务,得鑫公司主张货款,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判决对得鑫公司的履约情形未予查明,应进一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魏一凡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