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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某某座歌舞厅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0310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座歌舞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宝丰银座1号楼303室。
经营者:周礼,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古贤镇工业园区(鹤台公路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杜丽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国,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座歌舞厅与被告***、安阳得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座歌舞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侯平人民陪审员?杨玉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琬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