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4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权帝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回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润泰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侧宇航路北侧上海都市花园25号楼119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民权帝皇婚礼主题酒店,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东段南侧。
经营者:***,男,回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再审申请人民权帝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润泰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民权帝皇婚礼主题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4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民权帝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权帝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权帝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