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4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方域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566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9FJX0M03。
法定代表人:杜红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润泰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黄河路南商均路西中原佳海国际商贸城15号楼1106-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48685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商丘市润泰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提起上诉后,没有预交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未按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上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商丘市润泰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提起上诉后,没有预交上诉费,经依法催交后,未按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上限定的时间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商丘市润泰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志林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