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4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