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450号 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2401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 被告:***,男,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柏坊镇。 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