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455号
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2401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
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