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457号
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2401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木塘垸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