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10229号 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雷。 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