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57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绍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置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勇,任总经理。
被告:遂平县阳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平县阳丰镇阳丰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任镇长。
被告:周丽亚,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县阳丰镇人民政府、周丽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为:**诉**、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遂平县阳丰镇人民政府、周丽亚等人一案,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是原告**承包驻马店市遂平县街道升级改造部分工程,原、被告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地点在遂平县阳丰镇。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告**原籍泌阳县赊湾镇杨岗村委前贾湾西组,现住河南省三亚市。故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望依法裁定。
经审查,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原告**和被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在各自所在地的法院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在驻马店市遂平县,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常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