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250号
原告:确山县创兴建筑材料厂,住所地:确山县新安店镇*****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5MA46DJRP9T。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正华置地国际广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258121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确山县创兴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确山县创兴建筑材料厂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确山县创兴建筑材料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确山县创兴建筑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确山县创兴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