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张钱与某某、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4民初2358号 原告:张钱,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钱与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钱撤回对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64元,由原告张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