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4民初2358号
原告:张钱,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钱与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钱撤回对被告***、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1.64元,由原告张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