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民初90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天力中央空调维保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天力中央空调维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信阳天力中央空调维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