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437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座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U5X5A。
法定代表人:陈俊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兵及被告俊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2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从2021年4月25日开始计算,算至290000元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解除及撤场协议》,约定了管理目标责任书解除事宜、剩余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时间、条件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移交了项目所有资料,被告收到所有资料后,支付了10万元,尚欠原告29万元未付,产生了相应利息。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俊义公司辩称,1、诉请的本金29万元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协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开具19万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收到发票后才付款,目前被告未收到发票,不应付款;2、即使达到付款条件,也应当在29万中扣除围挡费用4万多元,双方在签订撤场协议时约定,工地上所有物资都归被告所有,包括了4万多的围挡,被告接手后,被第三人告知围挡是第三人所有,故应在29万中扣除;3、被告接手工程后,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告知原告施工的管道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或者赔偿,整改方案及赔偿金额还在协商中,希望本案中止审理,双方撤场协议中约定质量问题应当由责任方承担;4、月息2%标准过高,请求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双方对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解除及撤场协议、付款截图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针对案涉的渝北区玉峰山唐家沱N标准分区N4-19地块排水管网工程与被告俊义公司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2021年4月25日,以俊义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解除及撤场协议》,约定甲方于2020年9月4日中标的N4-19地块排水管网工程与乙方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双方一致达成如下结算、撤场协议:一、双方核实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土石方开挖部分、管网安装、检查井钢筋制作、部分急流槽;二、经双方核算,由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另需支付乙方款项共计39万元;三、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各项款项57.47万元,现甲方尚欠乙方款项共计39万元。本协议签字之后乙方移交项目所有资料(工程发票、图纸、施工合同、检查资料等)于甲方后,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供19万**材增值税票,剩余29万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有资料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若甲方三个月到期未支付乙方剩余款项,甲方按月息2分支付乙方利息,直至余款付清。甲方退还乙方2000米钢管,退还扣件以租赁凭据为准,工地剩余材料全归甲方所有;本协议签订后不免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
原告**举示付款截图,载明2021年4月25日被告俊义公司支付原告**100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经支付10万元,说明原告已经将应交的所有资料交给了被告,剩余29万元,根据被告支付10万元的时间计算三个月就到29万的付款时间,故付款条件成就;协议约定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是违约责任的性质,月息2分不是借贷纠纷的利息。签订协议当天我方已经将所有资料移交被告,被告付款。29万付款时间到的时候,其中19万要点对点支付给钢材供应商,他们才会开具发票,没有19万的付款依据,供应商不会开票,被告没有支付19万,我方也无法开票,钢材增值税发票必须由钢材供应商开具;29万的付款条件不是19万的发票,而是指的前述的移交所有资料。第五条未免除原告的工程质量责任我方认同,原告撤场时,被告认可原告的施工质量的。被告还应返还我方2000米钢管,我们本案不主张。被告俊义公司陈述,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被告支付剩余29万的前提是移交所有资料,余下29万元原告必须开具钢材增值税发票;第五条未免除原告的工程质量责任;19万是钢材的增值税发票,是原告购买的钢材,被告接手后需要发票。没有认可原告施工质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系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陈述的与俊义公司达成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系无效合同。
2021年4月25日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解除及撤场协议》写明:“双方同意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于2021年4月25日解除,现俊义公司尚欠**款项共计39万元。乙方移交项目所有资料(工程发票、图纸、施工合同、检查资料等)于甲方后,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供19万**材增值税票,剩余29万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有资料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被告俊义公司抗辩称29万元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协议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19万增值税发票后才付款。但是根据协议写明的并非是要先开19万**材增值税票后付款,而是收到所有资料后三个月内付清尾款,被告俊义公司已经在2021年4月25日支付原告**100000元,说明最迟在2021年4月25日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的要求移交了项目所有资料于俊义公司,最迟在2021年7月25日剩余29万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俊义公司辩称还要扣除围挡费用4万多元以及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确认整改或者赔偿金额,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被告俊义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俊义公司支付工程款项2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协议,最迟在2021年7月25日剩余29万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俊义公司至今未付应当支付利息,根据协议:“若甲方三个月到期未支付乙方剩余款项,甲方按月息2分支付乙方利息,直至余款付清。”该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俊义公司未提供该标准过高的证据及理由,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俊义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从2021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90000元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项29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从2021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90000元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重庆俊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