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7245号
原告:重庆霂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3-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TDUL3N。
法定代表人:杨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巨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梅滩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QF7L7N。
法定代表人:周芳芳。
原告重庆霂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霂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00元,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重庆霂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 苏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斌
书记员程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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