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庄王大道18号(绿地之窗)B区第1栋1单元20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
州区城南市场路城南世家4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徐京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13987元【工程款28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26572元(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16元、执行费4499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