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庄王大道18号(绿地之窗)B区第1栋1单元20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
州区城南市场路城南世家4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徐京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荆州市兆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已有多起执行案件,财产都已被查封并处置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参与财产分配。本院对另案处理完后的多余财产再进行处置,但需时较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0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