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98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6496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王力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秋燕
书 记 员 王悦华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