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98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6496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王力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秋燕

书 记 员 王悦华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