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98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64964(1-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王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全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花花
书 记 员 魏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