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500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46年8月22日生,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64964,住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王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堂,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秋燕
书 记 员 王悦华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