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117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盛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湟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盛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责任承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