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盛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117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盛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湟源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盛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责任承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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