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1910号
原告: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林永侬,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44号。
负责人:克尤木依司拉音勒,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葛新民,系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疫情无法前往开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该案原告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并未预交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玉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萨妮耶姆吾舒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