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1民初11094号
原告:宁波市百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1YC53K,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1号4-2。
法定代表人:王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唐波,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63879,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号2-A001室;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郭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百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百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唐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宁波市百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维护费用71440元。支付从2017年3月30日到2017年11月30日的违约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3286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到维护费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损失(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签订售后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给杭州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使用530台车载IC卡收费终端进行维护工作,维护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1日;并约定被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维护费用,第一次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65720元,第二次于2017年9月31日前支付657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要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护工作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维护费用,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支付60000元,余款未付,诉请法院解决。
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未应诉、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与本案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售后服务合同、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杭州银行网上电子回单,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并随卷佐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售后服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售后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售后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现被告尚欠服务费用71440元,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服务费的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服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合法,其要求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符合规定,故对该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百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维护费用71440元。
二、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百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286元,并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到维护费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损失,以本金714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
上述一、二款项,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诉讼费保全费820元,合计1654元,由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百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利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