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

汪文正、周新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309号
申请人:汪文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周新平,男。
被申请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汕头市东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62922220K,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茂南南业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汪文正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询、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汪文正自愿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PP21430113030000000511的保单(保险金额为970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21年12月14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13日二十四时止)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汪文正的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文正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文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琴
书 记 员 欧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