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2民初50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美,广东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云,广东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茂南南业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
原告***、***诉被告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5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蔡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