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9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宜,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茂南南业巷8号三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滇,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同时被告提出撤回反诉,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及反诉受理费,经批准退还原告及被告(反诉原告)。
审 判 长  李 乐
审 判 员  龙新佳
审 判 员  郭文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丽君
书 记 员  张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