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513执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茂南南业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3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859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和律师费1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859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和律师费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并扣划到2033元付还申请执行人。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房证字第1××9号),但暂不宜执行处置。另经向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已扣划,其房地产已轮候查封,余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粤0513执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淑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