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终3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奇,男,198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党富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刘奇、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2015)新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且在上诉案件移送期间明确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星
审判员  郑仪
审判员  熊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