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赵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生,住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奇,男,汉族,1987年8月31日生,住常州市新**。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沈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燕,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生,住常州市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刘奇、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垫款本金80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7800元。***、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刘奇、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沈燕金对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9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555元,由远方公司、***、苏能公司、刘奇、金和公司、沈燕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D070**号车辆,为2000年的车辆,无处置意义且目前找寻不到,本院未实际扣押。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刘奇名下有坐落于珠江花园商32、33的房产,本院已经查封,但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可能无益拍卖,故本院暂不予处置

社保信息

经向社保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已暂停参保。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公安布控

本院已函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截止2019年3月12日,尚未有被执行人动态信息反馈。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19年3月12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仇宏光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朱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