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常执字第00165-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赵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奇,男,汉族,1987年8月3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沈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燕,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常州分行)与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电气公司)、***、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特变公司)、刘奇、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一、远方电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行常州分行偿还垫款本金80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7800元。二、***、苏能特变公司、刘奇、金和公司、沈燕金对远方电气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远方电气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9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555元,由远方电气公司、***、苏能特变公司、刘奇、金和公司、沈燕共同负担。招行常州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和公司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40110股股权和沈燕名下位于本市荷花池公寓8幢丙单元502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扣除执行费后,余款1684140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常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星
审 判 员  刘建勇
代理审判员  姜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颜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