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民申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87084104D。
法定代表人:党富荣,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斌,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06769549-2。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江苏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江苏德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桥工业园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13842-0。
法定代表人:刘奇,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13716337-X。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工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01185-3。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刘奇,男,198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再审申请人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奇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彦淖尔公司不服,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成
审判员 魏雨文
审判员 万扬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