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1执43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栋,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奇,男,汉族,1987年7月3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党富荣,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刘奇、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12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686914.13元及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682786.74元,并按照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的约定,承担以9686914.13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被执行人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刘奇对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刘奇设定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花园商32、33号(5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房新字第00030093号的房屋在最高额1530000元额度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收账款13237047元额度内对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840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9919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刘奇、巴彦淖尔农垦供电安装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苏04民再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411执43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锡其
审判员  冒巧燕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