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负责人龚云兵,该公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小涛,江苏个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鸿,该分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沈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小辉,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王辉,女,汉族,1961年12月20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刘文杰,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徐中明,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万荷秀,女,汉族,1950年4月28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邹子洪,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韩波,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周耀全,男,汉族,1944年9月2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薛国英,女,汉族,1948年3月28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周耀兴,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闵留英,女,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黄小辉、王辉、刘文杰、徐中明、万荷秀、邹子洪、韩波、周耀全、薛国英、周耀兴、闵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常州市新北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案指定由该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州市远方电气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和车业有限公司、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黄小辉、王辉、刘文杰、徐中明、万荷秀、邹子洪、韩波、周耀全、薛国英、周耀兴、闵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荣
审判员  金 星
审判员  刘建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颜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