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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杨某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5951号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02565T。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杨某,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南五路**华美龙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5631674。
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南路**用码:91410104719172786L。
法定代表人:时淑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原河南海王百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2101-2104、2112代码:914101047507158069。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禹州市医药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颖顺路与许禹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91411081177517750J。
法定代表人:史鸿钧,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鑫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91410100317322892R。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37045832167。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昌市天怡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中段87118653G。
法定代表人:徐海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葛市宇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东关村,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东关村**52298953L。
法定代表人:赵宝珠,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兴路与鼎尚街交叉口,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兴路与鼎尚街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南中壹区拾叁号营业房8364449N。
法定代表人:齐军洋,该公司经理。
被告: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汇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汇聚十路与商都大道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7117366F。
法定代表人:岳红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久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协作区辛何,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协作区辛何路东侧0805699U。
法定代表人:王汝维,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原河南永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63号,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办公楼7318990F。
法定代表人:张晗,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杨某、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医药公司、郑州鑫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天怡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霸州市久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杨某、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医药公司、郑州鑫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天怡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长葛市宇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霸州市久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