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0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被执行人: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602执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金廉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