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05民初1315号
原告:***,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已交纳),由***负担。
审判员  邵长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