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602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所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白山市公安局报案**、***、***涉嫌刑事诈骗,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执1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