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虹康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虹康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3民初10750号 原告:湖南虹康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7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蓉,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7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虹康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康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虹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蓉,第三人中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虹康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茶陵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项目的总承包单位。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的现场测量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具体工作人员由劳务承包单位招用,原告按工作成果向劳务承包单位支付劳务费用。被告称2020年5月27日由原告员工**招至原告公司工作,但被告所称的**并不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而是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作人员。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对被告不进行直接管理和考勤,也无工资结算,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天心区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020年5月27日,被告由案外人**招至原告处工作,原告将被告安排在其承包的茶陵县房地一体三标段项目部从事房屋测量工作。被告入职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廉洁从业协议书》、《房地一体化项目保密协议书》等文件,并将被告邀请至茶陵县房地一体三标段项目部工作微信群,对被告进行管理、安排工作,被告入职后的工作内容也是原告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告入职后,原告未为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6月3日,被告在工作途中受伤,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中移公司辩称:第三人未招用被告从事工作且**也不是第三人的员工,被告不受第三人考勤管理也未向其发放工资,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5月15日,虹康公司作为甲方与中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茶陵县××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劳务分包委托合同》,主要约定:“委托乙方完成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共涉及约1.5万户农村宅基地及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籍调查、房屋勘测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调及实测、数据初始库建设、辅助发证等工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工作成果。勘测项目完成工期,自项目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甲方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项目质保期为1年。要求在2020年5月6日前组织技术人员入场工作”。2020年6月24日,中移公司与案外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茶陵县××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劳务分包委托合同合作协议》,后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茶陵县××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劳务合作协议书》,***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招用***至案涉项目从事房屋测量工作。2020年6月3日,***受伤,后被送至茶陵县人民医院治疗。 另查明,***以虹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5月2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53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认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约束,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经本院审查,被告***受**雇请至茶陵县××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从事房屋测量工作,其工资由**直接支付,工作由**管理与安排,被告***与原告虹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隶属主体之间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虹康公司向被告***出具《廉洁从业协议书》、《房地一体化项目保密协议书》符合勘测、调查行业的惯例与特点,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原告虹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虹康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湖南虹康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锦睿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