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丘建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4执异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4199311141957。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执行人: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86491939A。
法定代表人:*爱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12号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8355F。
法定代表人:*爱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246号建设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230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6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773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案号:(2019)粤14执871号],案外人***对大埔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翰林华府29栋27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在本案作出裁定前,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局申请解除大埔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翰林华府40套房产(其中包含异议人提出异议的29栋27套房产),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粤14执871之一号执行裁定,解除了(2018)粤142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异议人的诉求已得到解决。
本院认为,异议人***对大埔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2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的房产,本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了解除查封的裁定,异议人的诉求已得到解决,故本执行异议案已无继续审查的必要,执行异议案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杨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